近年來,土壤污染成為熱點環保話題,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現狀不容樂觀。但是,土壤治理,尤其是土壤仍然占據廣闊市場。未來,有望從進一步整合產業鏈、創新商業模式等方面著手,充分挖掘土壤治理市場潛力。
近年來,土壤污染引發的危害常有耳聞, 如湖南鎘大米事件、北京焦化廠毒地事件、常州外國語事件等。土壤污染,作為一個離我們并不遙遠的名詞,卻常常沒有重視。本文將探討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對比國外土壤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土壤治理市場、產業鏈和商業模式,旨在土壤治理行業爆發前的黎明與各位PPP從業者一起共同探討。
土壤污染是什么
土壤污染指的是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質或過量的營養元素進入土壤, 其數量超過了土壤的自凈能力,從而導致土壤性質惡化,終危及人體健康及生存發展的現象。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現狀不容樂觀
根據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在2014年4月17日聯合公布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數據顯示,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從土地利用類型看,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干線公路兩側土壤點位超標率分別為19.4、10.0、10.4、11.4、36.3、34.9、29.4、21.3、23.6、33.4、26.4、20.3。從污染分布狀況來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鉛4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
同時,法律法規不完善、資金缺口大和治理技術滯后制約著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前進的步伐。
法律法規還不完善。 一方面,相關政策法律缺失,質量標準不完善。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在環境質量標準層面,已發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但其中僅包含8種重金屬、2種,且只針對農用地土壤保護,已經相當滯后。2016年5月28日,印發了《土壤污染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但總體來看,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的相關法律標準體系還不完善,依然需要完善立法。
資金缺口大。在《2016年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表》中, 新增了土壤污染專項預算項目(原為重金屬治理專項), 預算數為90.89億元。而根據北極星節能環保網的統計,我國已有333.33萬公頃耕地因遭受污染而不宜耕種,約有1600萬公頃農業耕地遭受污染。按受污染的農業耕地土壤成本較低的修法來估算(每公頃的成本30萬元),僅耕地所需資金總額將高達約5.8萬億元。與需求相比,現有的資金投入還遠遠不夠,資金缺口非常大。
土壤治理是千億大市場
根據中商產業研究院的預測,2016年到2020年我國土壤市場規模將從462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2191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為36.52。
國內的土壤通常以工程形式體現,多為污染場地,資金來源一般為部門、土地開發商和污染企業。數據顯示,支持的資金占75.3,其余資金來自污染企業和地產企業。目前土壤行業還處于產業發展初期,2014年開始成長迅速。根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研究院數據庫(JIEIDatabase)數據,2006-2009年間,環境項目增長緩慢,每年項目總數不超過20個。2013年我國公開招投標和簽約的工程項目有28項,金額約15億元;2014年土壤工程項目數量和投資金額同比上漲42.8和13.3。根據《2015中國土壤發展文件》,2015年土壤工程項目超過100個,合同簽約額達到21.28億元,比2014年的12.74億元增長67。
從土壤治理企業數量的維度來看,土壤治理剛起步。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涉及重金屬污染土壤的企業在2010年之前不超過20家。而到截止2013年底,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掌握的企業數量已經超過300家。2014年已經有超過500家土壤相關企業,2015年從事土壤業務的企業數量增長至900家以上,比2014年翻了將近一番。據統計,“土十條”后(2016年5月)擁有土壤相關業務的企業數量已接近2000家。
綜合國內土壤治理項目數量和從事企業數量的增長情況,我們相信土壤治理是一個待爆發的大市場,我們預計未來10到15年該行業將步上發展的快車道。
土壤產業鏈有待進一步整合
土壤治理行業產業鏈從前段到后端分別是污染土地檢測機構、藥劑商、設備提供商、環保咨詢機構(監理機構)和工程公司。從總體情況來看,土壤治理的產業鏈在國內才剛起步,產業鏈前端的檢測單位目前市場極為分散,趨于特征較明顯,主要參與者以省(市)環境檢測為主。藥劑、設備仍以進口產品為主,國內企業有待進一步發展。目前國內主要土壤治理公司從事的業務以產業鏈后端的工程為主。
我們認為,土壤治理產業鏈有待進一步整合,隨著時間和相關細分產業鏈業態的成熟,能夠整合全產業鏈的企業將在未來實現贏家通吃。
目前商業模式有限,新商業模式有待探索
資金問題是目前很多土壤項目的主要障礙。由于環境污染本身外部性,排污企業產生污染后果經常由社會大眾承擔,而且治理環境污染將提高排污企業成本與費用,所以排污企業缺乏進行環保處理的動力。相比脫硫脫硝有電價補貼、污水處理有污水處理費不同,土壤還沒有建立一套的收費機制,盈利模式還需靠政策驅動。鑒于我國土壤市場處于起步階段,礦山和耕地盈利模式不清晰,土壤基本集中在工業污染場地領域。土壤付費模式包括了兩大類:一是污染者付費,即“誰污染,誰付費”;另外一個是受益者付費,即“誰受益,誰買單”。
污染者付費模式。“土十條”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污染方為土壤付費。然而該模式有一個不可避免的就是并非每一塊受污染土地都能明確確認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擔治污責任。土地污染相比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特殊性在于土壤污染自身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的特點,其危害性很難在短期內爆發顯現出來。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已久或已經倒閉,污染責任人難以認定或力支付資金,這也會導致一些受污染土地無法及時。在無法確認污染方或污染方力支付土壤治理資金時,土壤治理就需要方進行兜底處理。
受益者付費模式。相比污染者付費模式,在一些具有商業用地價值土地的上能采取受益者付費模式。由于城市地價較高,后的土地作為商業用地具有較高經濟價值,房地產開發商和地方土地儲備部門可以直接從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轉中獲得利潤。在實踐上,這種模式的土地費用通常房地產開發商或地方土地儲備部門承擔。
受益方付費模式可分為兩種:一是直接出讓受污染土地給土地開發商,由土地開發商出資負責土壤,對后達標的土地進行再利用獲得收益;二是由出資負責污染土地再將后達標的土地出讓給土地開發商,有關部門從土地流轉中獲益。在種模式下,開發商涉及的鏈條較長,且需要自行承擔資金和風險,可能會出現土地開發商為了節省成本偷工減料致使不達標的情況,所以這種模式對監管有要求。在種模式下,資金的前期投入以及土地增值流程的風險均由承擔。尤其對于欠發達地區的,是否有能力持續承擔如此風險,仍然有待觀察。
原位技術將替代異位技術成為土壤主力軍
根據環保部2014年發布的《污染場地技術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土壤技術按照處置場所、原理、修式、污染物存在介質等方面的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方法。
按照處置場所,可分為原位(insitu)技術和異位(ex-situ)技術。按照“源-途徑-受體”控制方式,可分為污染介質治理技術、污染途徑阻斷技術和受體保護技術,具體包括的技術種類見下表。
根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及土盟對公開招投標項目的統計調查發現,2008-2016年,我國177個土壤項目中,土壤以污染介質治理技術為主,占比68;污染途徑阻斷技術占比32。在污染介質治理技術中,物理化學和生物技術成為主要技術,分別占比32和27;物理、化學單一類技術應用占比相對較小,分別為2和7
從具體技術種類來看,填埋/阻控(32)、固化穩定化(23)、礦山恢復(14)成為土壤應用廣泛的技術,而水泥窯協同處置(5)、氧化還原(5)、微生物(4)、植物(4)與農業(4)技術也是主要應用的技術。相比之下,抽提處理(3)、土壤淋洗(1)、化學改良(1)、熱解析(1)、氣相抽提(0.5)與高溫焚燒(0.5)技術市場應用占比較低。
按照處置場所分類來看,污染農田、礦山、鹽堿地以原位為主,原位技術應用比例分別為88、79與100;污染場地仍以異位為主,原位技術應用比例僅為33??傮w上看,仍以異位為主(61),但其相對較高的成本、能耗以及清挖、、處置中產生二次污染風險,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整體來看,目前我國土壤異位技術是比較成熟的技術,采用原位技術較少。尤其是污染場地,原位技術大都仍處于試驗和試點示范階段。
2016年5月“土十條”提出:“治理與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我們認為,未來我國土壤必然將從異位向原位過度,原位將成為土壤的中堅技術。
結論
我國土壤污染現狀不容樂觀,法律法規不完善、資金缺口大和治理技術滯后制約著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前進的步伐。但土壤治理本身是一個高達千億的大市場,土壤治理產業鏈有待進一步整合。隨著相關細分產業鏈業態的成熟,能夠在商業模式上有所創新,能夠整合全產業鏈的企業將在未來實現贏家通吃。